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国家逐步淘汰太湖围网养殖。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补偿的原则,组织清理在太湖设置的围网养殖设施。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