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扩大水产养殖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