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