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