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河道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三)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三) 第七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河道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三) 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二)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