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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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