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天然气储备义务的,由天然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