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 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订可中断购气合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