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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利用政策(2012年) 五、

3. 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五、 其他

(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从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天然气利用项目管理均适用本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以此为准。 (二) 本政策根据天然气供需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天然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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