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利用政策(2012年) 3. 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 天然气利用政策(2012年) 四、 3. 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 四、 政策适用有关规定 (一) 坚持以产定需,所有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包括优先类)申报核准时必须落实气源,并签订购气合同;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也要有合同保障。 (二) 已建成且已用上天然气的用气项目,尤其是国家批准建设的化肥项目,供气商应确保按合同稳定供气。 (三) 已建成但供气不足的用气项目,供气商应首先确保按合同量供应,有富余能力情况下逐步增加供应量。 (四) 目前在建或已核准的用气项目,若供需双方已签署长期供用气合同,按合同执行;未签署合同的尽快签署合同并逐步落实气源。 (五) 除新疆可适度发展限制类中的天然气化工项目外,其他天然气产地利用天然气亦应遵循产业政策。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