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