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九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