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按照中央财政下拨的天保资金和地方落实的配套资金,可在《实施方案》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分配标准和资金使用方案,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同时,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