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再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天保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下年度天保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