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天保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实施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进行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式和编报要求编报财务决算和资金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