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