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制度及客户报告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法律责任人应对报备材料出具精算声明书和法律声明书,保证报备材料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