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可以采用传统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保险公司采用投资连结保险形式的,应当提供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选择。

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不得将其设计为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