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釆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