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