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