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1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的;
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的;
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
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擅自借出或者转借大熊猫的;
重大过失造成大熊猫死亡的;
拒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借出方或者借入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3年内不予批准开展大熊猫借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