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