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件: 考核指标 附件 注:1. 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1”的,括号内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 第十一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