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i)
(i) 应当便于从足够数量的客舱乘务员工作位置上使用,使得从一个或者几个这样装备的工作位置上可以看到每一客舱内所有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或者当出口在厨房内时看到通向这些出口的进口通道);
(ii)应当具有一个包括音响或者目视信号的警戒系统,用于飞行机组人员呼叫客舱乘务员和客舱乘务员呼叫飞行机组成员;
(iii)本条(b)款第(5)项第(ii)目所要求的警戒系统应当能使接受到呼叫的人确定是正常的呼叫还是紧急的呼叫;
(iv)当飞机停放于地面时,它应当有装置使地面人员和驾驶舱内至少两个飞行机组成员中的任一人之间进行双向通话。供地面人员使用的机内通话系统位置应当使得从飞机内看不到使用该系统的人员。
第 121.320 条 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