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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i)
(i) 地板高度的出口。机身侧面高等于或者大于 1118 毫米(44 英寸)、宽等于或者大于 508 毫米(20 英寸)但不到 1168 毫米(46 英寸)的每个地板高度的舱门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不能由客舱进入的通向货舱或者行李舱的舱门或者出口)、每个机身下部出口和每个尾锥出口,应当符合本条关于地板高度应急出口的要求。但是,如果环境条件使得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不切实际,并且偏离这些要求能够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