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5年) (2)
(2) 在经局方批准使用特殊导航方法导航的航段上实施的运行。
第 121.103 条 飞行签派中心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第 121.105 条 勤务和维修设施
每个实施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具有有能力的人员和充足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备件、地面保障和材料),对于飞机和辅助设备可以随时提供恰当的服务、维修和预防性维修。
F 章 补充运行的区域和航路批准
第 121.113 条 航路和区域要求概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