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