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