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实施。配置规划包括规划数量、年度实施计划、区域布局和配置标准等内容。

首次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原则上不超过5台,其中,单一企业生产的,不超过3台。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规划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