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