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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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