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