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四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