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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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