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要求,确保转制工作依法、扎实、平稳进行,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