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外资股的经纪;

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