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 第二十一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