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 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 外资股的经纪; 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