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的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