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