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章 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收汇。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