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能提供有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与此相关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免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