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十三条 外汇局关于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格式(见附4),向所在地外汇局如实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每个月至少报告一次。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境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