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十四条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源头预防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可能通过气流、水流等自然途径传入我国的外来物种加强动态跟踪和风险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对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评估具有较高入侵风险的物种采取必要措施,加大防范力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