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九条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未满十二岁之外侨儿童,办理居留、旅行、出境各项手续时,可附注于其父母或监护人照证栏内。十二岁以上者,按成人办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