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三条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外侨在中国境内居留,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居留登记并领取居留证。 外侨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另定之。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