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十二条 外國僑民出入及居留暫行規則(195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国驻中国之外交官、领事官、公务人员及其他经中国外交部认为可享同样待遇者,不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