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航向民航局迟报、瞒报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资料的,民航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