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航应当在经营许可规定的有效期满前30日向民航局提出延长经营许可的申请。逾期提出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民航局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外航在经营许可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