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六章 航班计划申请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航班计划申请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因市场需求需要安排临时加班飞行的,外航应当在拟加班日5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经营,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特殊情况外,外航申请的每周加班数量不得超过定期航班的数量。民航局不批准外航提出的固定加班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